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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找车平台

2025-03-01 05: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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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凯发·k8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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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基于其方便快捷的优势,成为越来越多乘客出行的选择,但随之而来也产生了新的问题。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专车平台。

  2022年1月,吴女士在某网约车平台打车前往医院产检。然而,因司机在驾驶中违规变更车道,意外㊣发生车祸,吴女士不幸在车祸中受伤。经医院检查,事故虽未直接✅伤及胎儿,但造成㊣多处✅伤口、出血,导致胎儿难以保㊣住,最终吴女士无奈做了流产手术。

  康复后,吴女士将司㊣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一齐诉至法院,并申请追加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为被告。吴女士认为,这次事故给自己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由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险范围内作出赔偿,不足部分由司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共同承担。

  司机对㊣此未答辩。租车公司辩称,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此次事故与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辩称,平台与司机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约车平台预定了网约车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原告与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司机并非合㊣同相对方,上述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经营方,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上海《网约车管理若干规定》也明确指出,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平台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故法院判定网约车平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除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之外,考虑到原告㊣多次试管才成功怀孕,此次事故✅虽未构成肢体伤残,但对其精神造成较大打击,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共计赔偿吴女士9万余元。后平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快车、专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构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首先,平台在网约车运营中扮演组织者、主导㊣者和调度者的角色。网约车平台派发订单时,享有选择司机的权利,可自由选择司机进行运输㊣服务工作,而司机是基于平台的派单而产㊣生的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平台在其中起到较强的主导作用,处于强势地位。

  其次,客运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路程定价规则、责任限制以及乘客的权利与义务等,均为网约车平㊣台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乘客登录网约车平台需同意平台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才能进入平台约车。

  最后,从乘客的认知角度出发,无论是快车模式还专车模式,乘客均是认为与其发生交易行为的是网约车平台,而非两种模式下的司机。乘客选择在某个网约✅车平台约车,其意在也是在与该网约车平台签订客运服务合同。

  顺风车、出租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构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顺风车模式下,乘客与司机通过网约车平台达成合乘合意,网约车平台在二者之间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合乘信息以及签约平台,并在二者客运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居间人网约车平台提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费用,类似于㊣中介费。从控✅㊣制程度㊣来说,网约车✅平台对顺风车车主的控制力较弱,其并不参与顺风车车主的网约车运输服务。

  出租车模式下,出租车公司利用网约车平台与乘客达成客运服务合同,网约车平台仅提供了签订客运服务合同的场所及平台,仅处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承运人仍然是出✅租车公司。

  专车模式中的司机多为网约车平台的自有员工,或者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司机。网约车平台自有的司机与平台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司机接受网约车平台派单并完成运输乘客的行为,系司机的履职行为。

  而在劳务派遣模式中,网约车平台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公司负责司机招聘、驾驶培训等,并将培训后的司机派遣到网约车平台进行网约车运营服务工作,工作期间,司机需要接受网约车平台的工作指令和工作管理,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网约车平台为用工单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快车模式㊣下,通常是社会车辆加盟网约车平台,私家车车主自带车辆,注册㊣为平台司机,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工作。私家车车主原本不具备营运资质,但进行网约车注册信息登记,经网约车㊣平✅台公司审核通过后,便具有网约车身份,可以依法从事客运服务,亦处于承运人的地位。

  通常情况下,挂靠关系则是由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而网约车司机是以自己的名义提供客运服务,故认为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网约车司机之间属于新型的挂靠关系,可以称之为“网络挂靠关系”,即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司机车个人之间通过网络挂靠关系协议,约定将司机个人的私家车挂靠在网约车平台,并授权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挂靠网约✅车进行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网络监管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顺风车模式下,顺风车司机㊣为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同样出租车模式中,出租车公司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出租车司机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的行为系出租车公司指派的职务行为。这两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均不是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仅是作为居间人促成双方达成客运服务合同。

  因此,网约车平台即与乘客成立居间服务合同,为乘客寻求客运服务的运输方,为承运人寻找乘客,保险相关的乘客信息,促成双方达成合意,并在客运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居间服务费。

  网约车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不同模㊣式中,网约车平台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乘客作为受害方时,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的范围及大小应当根据不同网约车模式分别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网约车平台虽未在法条的列举当中,但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约车运营的管理者,制定网约车㊣运营规则,并给予网约车平台运营而获取利益,乘客对其存在信赖利益,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网约车平台在顺风车、出租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并非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但网约车平台始终是网约车运营的组织者,应当对乘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是网约车平台对乘客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该义务的来源并非基于✅网约车运行所产生,而是基于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约车运营的组织者所需要负担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并未穷尽列举,“等”字包括但不限于列举,在网约车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理应将网约车平台纳入其中予以规范。首先,在该两种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约车运行的组织者,对该两种客运服务合同㊣的成立起到了促进作用。其次,网约车平台是司机驾驶网约车这一危险行为的开启者,应承担管控危险的义务,保障乘客在网约车运行期间的人身利益和财产权益。在此情㊣形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网页车平台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全国找车平台,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另外,《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亦规定了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在专车与快车模式下,乘客与网约车平台成立客运服务合同,网约车平台是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若乘客在网约车运行过程中收到损害,意味着网约车平台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乘客在网约车运行过程中,只要受到非自身健康或者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时,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就需要对乘客承担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如乘客的伤害来自第三人侵权,则乘客既可以基于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择一而诉,承运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侵权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在快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同处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二者间构成挂靠关系,网约车平台为被挂靠人,网约车司机的挂靠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如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事故责任,向负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或多方主张赔偿。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网约车平台企业负有危险防止及运营安全保障义务,如违反该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包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停运损失是对可预期利益的保护,但是这种可预期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登记为营运性质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赔偿应当以依✅法营运为前提,即应当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如行驶证、营运证、网约车资㊣格证、驾驶证等。被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应当提供往期经营流水、停运时间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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